(1994年7月5日第八屆(jie)全(quan)國(guo)人民代表大會(hui)常務委員會(hui)第八次會(hui)議通過)
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主(zhu)席令
(第二十八號)
《中華(hua)人(ren)(ren)民共(gong)和國(guo)(guo)勞動法》已由中華(hua)人(ren)(ren)民共(gong)和國(guo)(guo)第八屆全國(guo)(guo)人(ren)(ren)民代表大會(hui)(hui)常務委員(yuan)會(hui)(hui)第八次會(hui)(hui)議(yi)于1994年7月(yue)5日通過,現予公布,自1995年1月(yue)1日起(qi)施行。
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主席江澤民(min)
1994年7月5日(ri)
目錄
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促進就業
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(ti)合同
第四(si)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
第五章 工資
第六(liu)章 勞動安全衛(wei)生
第七(qi)章 女職工和未(wei)成(cheng)年工特殊保(bao)護(hu)
第八章(zhang) 職業(ye)培訓
第九章 社(she)會保險(xian)和(he)福利
第十章 勞動爭議(yi)
第(di)十一章 監督(du)檢(jian)查
第(di)十二(er)章 法律責任(ren)
第(di)十三章 附則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(wei)了保護勞(lao)動者(zhe)的(de)合法權益,調整勞(lao)動關系,建立(li)和(he)維護適(shi)應社會主(zhu)義(yi)市(shi)場經濟的(de)勞(lao)動制度(du),促(cu)進經濟發(fa)展和(he)社會進步(bu),根據(ju)憲法,制定(ding)本(ben)法。
第二條 在(zai)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、個(ge)體經(jing)濟組(zu)織(以下統稱用(yong)(yong)人(ren)單位)和與之形成勞動(dong)關系(xi)的勞動(dong)者,適(shi)用(yong)(yong)本法(fa)。
第三條 勞動(dong)(dong)者享有平等(deng)就業和選擇(ze)職(zhi)業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利(li)(li)(li)、取得(de)勞動(dong)(dong)報酬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利(li)(li)(li)、休(xiu)息休(xiu)假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利(li)(li)(li)、獲得(de)勞動(dong)(dong)安全衛生保護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利(li)(li)(li)、接(jie)受職(zhi)業技能(neng)培(pei)訓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利(li)(li)(li)、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(li)(li)(li)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利(li)(li)(li)、提請勞動(dong)(dong)爭議處理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利(li)(li)(li)以及法律規定的(de)(de)其他勞動(dong)(dong)權(quan)(quan)利(li)(li)(li)。
勞動(dong)者應當完(wan)成(cheng)勞動(dong)任務(wu),提高(gao)職業技能(neng),執行勞動(dong)安全衛生規程(cheng),遵(zun)守勞動(dong)紀律和職業道(dao)德。
第(di)四條 用人單位應(ying)當依法(fa)建立和完(wan)善規章制(zhi)度,保(bao)障勞(lao)(lao)動者享有勞(lao)(lao)動權利和履行勞(lao)(lao)動義務。
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,促進勞(lao)動(dong)就(jiu)業,發展職業教育(yu),制定勞(lao)動(dong)標準,調節社會收入,完善社會保險,協(xie)調勞(lao)動(dong)關系,逐(zhu)步提(ti)高勞(lao)動(dong)者的(de)生活水平。
第六條 國(guo)家(jia)提倡勞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(zhe)參加社會主義義務(wu)勞(lao)動(dong)(dong),開展勞(lao)動(dong)(dong)競賽(sai)和(he)(he)合理化建議(yi)活動(dong)(dong),鼓(gu)勵和(he)(he)保護勞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(zhe)進行科學研究、技術革新和(he)(he)發明創造,表彰(zhang)和(he)(he)獎勵勞(lao)動(dong)(dong)模范和(he)(he)先(xian)進工(gong)作者(zhe)(zhe)。
第七條(tiao) 勞動者(zhe)有權(quan)依(yi)法參加和組(zu)織工會。
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(yi),依法獨立自(zi)主地開展活動。
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(fa)律(lv)規定,通過職(zhi)工(gong)大會(hui)、職(zhi)工(gong)代表大會(hui)或(huo)者其他形式,參與(yu)民(min)主管理或(huo)者就(jiu)保護勞動合(he)法(fa)權益與(yu)用(yong)人單(dan)位進行平等協(xie)商。
第九條 國(guo)務院勞動(dong)行政部門主管(guan)全國(guo)勞動(dong)工作。
縣級以(yi)上(shang)地方人民政府勞(lao)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(lao)動工作
第二章 促進就業
第十條(tiao) 國家通過促進經(jing)濟和社(she)會發(fa)展,創造就(jiu)業條(tiao)件,擴大就(jiu)業機會。
國家(jia)鼓(gu)勵企(qi)業(ye)、事(shi)業(ye)組織、社會(hui)團體在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(wei)內(nei)興辦產業(ye)或者拓(tuo)展經營,增加就業(ye)。
國(guo)家(jia)支持勞動者自(zi)愿(yuan)組織起來就業(ye)和從(cong)事個體經營(ying)實現(xian)就業(ye)。
第(di)十一條 地方(fang)各(ge)級(ji)人民政府應(ying)當(dang)采取措(cuo)施,發展多種類(lei)型的(de)職業(ye)介紹機構(gou),提供就業(ye)服(fu)務。
第十二(er)條(tiao) 勞動者就業(ye),不(bu)因(yin)民族(zu)、種族(zu)、性(xing)別、宗(zong)教信仰不(bu)同而(er)受歧視。
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(zi)平(ping)等(deng)的就業權利。在錄(lu)(lu)用職工(gong)時,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(gong)種(zhong)或者(zhe)崗(gang)位外(wai),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(jue)錄(lu)(lu)用婦女或者(zhe)提高對婦女的錄(lu)(lu)用標(biao)準。
第十(shi)四(si)條 殘疾人、少數民族人員(yuan)、退出(chu)現(xian)役的軍人的就業,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有特別規(gui)(gui)定(ding)的,從其(qi)規(gui)(gui)定(ding)。
第十五條 禁止用(yong)人單位招(zhao)用(yong)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,必須依(yi)照國(guo)家有關規(gui)定,履(lv)行審(shen)批手(shou)續,并保障其接受義(yi)務教(jiao)育的權利。
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
第十(shi)六條 勞動(dong)合同是勞動(dong)者與(yu)用人單(dan)位確立勞動(dong)關系、明確雙方權利和義(yi)務的協議(yi)。
建(jian)立勞動關系(xi)應當訂立勞動合同。
第十七條(tiao)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,應當遵循平(ping)等自愿、協商一(yi)致的原則,不得違反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規(gui)的規(gui)定。
勞動合同依法訂(ding)立即(ji)具有法律約束力,當事人必須履行(xing)勞動合同規定的(de)義(yi)務。
第十八條 下列(lie)勞動(dong)合同(tong)無效(xiao):
(一)違(wei)反法(fa)律(lv)、行政法(fa)規(gui)的勞動合同;
(二)采取欺詐、威脅(xie)等手段(duan)訂立的勞(lao)動合同。
無效(xiao)(xiao)的(de)勞動(dong)合同(tong),從訂(ding)立的(de)時候起,就沒有(you)法律(lv)約束力。確認勞動(dong)合同(tong)部(bu)分無效(xiao)(xiao)的(de),如果(guo)不影響其余(yu)部(bu)分的(de)效(xiao)(xiao)力,其余(yu)部(bu)分仍(reng)然(ran)有(you)效(xiao)(xiao)。
勞動(dong)合同的無效,由勞動(dong)爭議或者(zhe)人民法院確認。
第十九條 勞動合(he)同應當以書(shu)面形(xing)式訂(ding)立,并(bing)具備以下條款:
(一)勞(lao)動合同期限;
(二)工(gong)作內容(rong);
(三(san))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;
(四)勞(lao)動(dong)報酬;
(五)勞動(dong)紀(ji)律(lv);
(六(liu))勞動合同終止的條(tiao)件;
(七)違反勞(lao)動合同(tong)的(de)責(ze)任。
勞動合(he)同(tong)除前(qian)款(kuan)規定的(de)必備條款(kuan)外,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(rong)。
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(qi)限分(fen)為有固(gu)定期(qi)限、無固(gu)定期(qi)限和以完成一(yi)定的工作(zuo)為期(qi)限。
勞(lao)動(dong)者(zhe)在同(tong)一(yi)用(yong)人(ren)單位(wei)連續(xu)工作滿10年以上,當事人(ren)雙方同(tong)意續(xu)延勞(lao)動(dong)合(he)同(tong)的,如果勞(lao)動(dong)者(zhe)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(lao)動(dong)合(he)同(tong),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(lao)動(dong)合(he)同(tong)。
第二十一(yi)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(ding)試用期。試用期最(zui)長不(bu)得超過6個(ge)月(yue)。
第二十二條 勞(lao)動合同(tong)當事(shi)人可以在勞(lao)動合同(tong)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(mi)的有關(guan)事(shi)項(xiang)。
第二十三條(tiao) 勞動(dong)(dong)合同(tong)(tong)期(qi)滿或者(zhe)當(dang)事人約定的勞動(dong)(dong)合同(tong)(tong)終止條(tiao)件出現,勞動(dong)(dong)合同(tong)(tong)即行終止。
第二十四(si)條 經勞動合(he)同(tong)當事人協商一(yi)致(zhi),勞動合(he)同(tong)可以解除。
第(di)二十五條 勞(lao)動(dong)者有下(xia)列情形之(zhi)一的,用人單位(wei)可以解(jie)除(chu)勞(lao)動(dong)合同:
(一(yi))在試(shi)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;
(二)嚴重(zhong)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(zhang)制度的(de);
(三)嚴重失職、營私舞弊,對用人單位(wei)利益造(zao)成(cheng)造(zao)成(cheng)重大損(sun)害的;
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第二十六(liu)條(tiao)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(yong)人(ren)單位可以解除勞動(dong)合(he)同,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(tong)知勞動(dong)者本(ben)人(ren):
(一(yi))勞動者患病(bing)或(huo)者非因(yin)工(gong)負傷,醫療期滿(man)后,不能(neng)(neng)從(cong)事原(yuan)工(gong)作(zuo)也(ye)不能(neng)(neng)從(cong)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(gong)作(zuo)的;
(二(er))勞動者不能勝任工(gong)作(zuo),經過培(pei)訓或者調整工(gong)作(zuo)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(gong)作(zuo)的;
(三)勞動(dong)合同(tong)訂立時(shi)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原(yuan)勞動(dong)合同(tong)無法履行,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(dong)合同(tong)達成(cheng)協議的。
第(di)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(wei)瀕臨破產(chan)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(zhe)生(sheng)產(chan)經營狀況發生(sheng)嚴(yan)重(zhong)困(kun)難(nan),確需裁減人員的,應當提(ti)前30日向工(gong)會或者(zhe)全體員工(gong)說(shuo)明情況,聽取(qu)工(gong)會或者(zhe)職(zhi)工(gong)的意見,經向勞(lao)動行政部門報告后,可(ke)以(yi)裁減人員。
用(yong)(yong)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(yuan)(yuan),在6個(ge)月內錄用(yong)(yong)人員(yuan)(yuan)的,應當優(you)先錄用(yong)(yong)被裁減人員(yuan)(yuan)。
第(di)(di)二(er)(er)十八條(tiao)(tiao)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(di)(di)二(er)(er)十四條(tiao)(tiao)、第(di)(di)二(er)(er)十六條(tiao)(tiao)、第(di)(di)二(er)(er)十七條(tiao)(tiao)的(de)規(gui)定(ding)解(jie)除(chu)勞動合同的(de),應當(dang)依照國(guo)家有關規(gui)定(ding)給予經(jing)濟補償。
第二十(shi)九條(tiao) 勞動(dong)者有(you)下列情(qing)形之一的(de),用人單(dan)位(wei)不得依(yi)據本法第二十(shi)六(liu)條(tiao)、第二十(shi)七條(tiao)的(de)規定解(jie)除勞動(dong)合同:
(一)患(huan)或者因(yin)工負傷(shang)并被確認喪失(shi)或者部分喪失(shi)勞動能力的;
(二)患病或者負傷,在規定的(de)醫(yi)療(liao)期內的(de);
(三)女職工(gong)在孕(yun)期、產期、哺(bu)乳(ru)期的(de);
(四(si)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(xing)。
第三(san)十(shi)條 用(yong)人單(dan)位解除勞(lao)動合(he)同(tong)(tong),工(gong)會認為(wei)不適當的,有權(quan)提(ti)出(chu)意見。如果用(yong)人單(dan)位違反法律、法規或者勞(lao)動合(he)同(tong)(tong),工(gong)會有權(quan)要求重(zhong)新處理;勞(lao)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(ti)訟(song)的,工(gong)會應當依法給(gei)予支(zhi)持和(he)幫助。
第(di)三十一條(tiao)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(lao)動(dong)者可以隨時(shi)通(tong)知用(yong)人單位解除勞(lao)動(dong)合同:
(一)在試用(yong)期內的;
(二)用人單位(wei)以暴力(li)、威(wei)脅或(huo)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(qiang)迫勞動的;
(三)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(fu)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。
第三十三條 企(qi)(qi)業(ye)職(zhi)工(gong)一方與企(qi)(qi)業(ye)可以就(jiu)勞動報(bao)酬、工(gong)作時間、休(xiu)息(xi)休(xiu)假、勞動安全衛(wei)生、保(bao)險(xian)福利(li)等事(shi)項,簽(qian)定集體(ti)合(he)同。集體(ti)合(he)同草案應當提交職(zhi)工(gong)代表大會或者全體(ti)職(zhi)工(gong)討論(lun)通過。
集(ji)體合(he)同由工會(hui)代(dai)表職工與企業(ye)簽(qian)(qian)定;沒有建立工會(hui)的(de)企業(ye),又職工推舉的(de)代(dai)表與企業(ye)簽(qian)(qian)定。
第三十四條 集體(ti)(ti)合(he)同簽定后(hou)應當報送勞動行(xing)政(zheng)部門;勞動行(xing)政(zheng)部門自收到集體(ti)(ti)合(he)同文本之日(ri)起15日(ri)內未提出異議(yi)的(de),集體(ti)(ti)合(he)同即(ji)行(xing)生(sheng)效。
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定的集(ji)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(quan)體職(zhi)工具有約束力。職(zhi)工個人與企業訂立(li)的勞(lao)動(dong)合同中勞(lao)動(dong)條件(jian)和勞(lao)動(dong)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(ji)體合同的規定。
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
第三(san)十六條 國(guo)家實行勞動者(zhe)每日工作時間不(bu)(bu)超過8小時、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(bu)(bu)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。
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,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
()
|